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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家族墓地遭破坏 扣留清淤挖掘机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09-22 09:29 点击:
 
          时间:2011-9-22 浏览次数: 86
 

三兄弟以家族墓地中45座棺木被恶意挖掘、碾轧破坏为由,将一个正在进行清淤作业的挖掘机扣留。挖掘机主为此将三兄弟告上法庭。日前,东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兄弟扣押他人财产的行为不妥,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一审判令三人返还原告挖掘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

  今年5月19日,东丽区男青年魏某与本市一家市政工程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雇用魏某在东丽区一村庄的河道进行清淤工程,由魏某自备挖掘机,工程期限自5月22日至7月30日。魏某保证每日每台设备工作时间不少于20小时,清淤费每日每台4400元(每小时220元)。同年6月28日,魏某在约定河道进行清淤作业时,村民孙氏三兄弟赶到现场,以家族墓地被魏某挖掘机碾轧,造成棺木严重破坏为由,要求魏某赔偿经济损失。因双方协商未果,三兄弟阻止魏某开走挖掘机,强行将机器扣留。魏某为此将三兄弟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6月28日至7月11日的停运损失6.6万元,保留对三人请求至实际返还之日损失的诉权。

  庭审中,被告三兄弟辩称,三人的家族墓地处于原告施工的非作业区内,原告的挖掘机长时间恶意挖掘、碾轧破坏三人的家族墓地,致使墓地内45座棺木遭到严重损坏。原告的恶意行为伤害了三人家族对故人的感情。原告自知挖掘被告家族墓地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弃车逃跑,一直不敢解决赔偿事宜,并非三被告强行扣留原告车辆,故不同意原告诉求。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原告驾驶自己所有的挖掘机在进行清淤作业时,三被告以原告挖掘机碾轧、损坏其家族墓地,造成棺木损坏为由,强行扣留原告挖掘机的行为不当,致使原告的挖掘机停运,应承担返还责任。三被告扣留原告的挖掘机,致使原告的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其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主张以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来计算损失数额,高于一般市场价格,且三被告扣押原告的财产亦为事出有因。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应遵循市场价格,综合考虑本案的特殊性和同行业市场行情,应以每日1000元计算为宜。故三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为1.5万元。原告起诉之后的经济损失可另行主张权利。关于三被告的家族墓地的损失,因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损失依据,故不予采信。

本文来自: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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