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
作者: admin 时间: 2015-01-19 13:15 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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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甬政办发〔2014〕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鼓励优秀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确保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比例双提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办发〔2014〕10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浙办发〔2013〕9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2014年至2017年,我市毕业生就业率力争达到95%以上,有就业意愿的困难毕业生就业率达到100%。 (一)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1.全面落实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建立健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数据库。人社、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合作开展专项活动,为未就业毕业生及临毕业学生每年举办10场以上就业实(见)习专场招聘。发挥基层人社服务网络作用,引导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主动进行登记,对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跟踪服务,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实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服务全覆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每位实名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推荐岗位3次以上,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二)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2.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5%),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享受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贷款贴息,其中,入驻科技孵化器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可享受全额贷款贴息,其他企业享受50%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4.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每人每年5200元。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三)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5.毕业2年内到宁波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其中,专科学历3600元,本科及以上学历6000元。在市级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区(以下简称市级统筹区)内中小微企业就业的,由市级统筹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在县(市)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区内中小微企业就业的,由当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政策执行期限至2015年底,2016年起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6.街道(乡镇)新招用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专职从事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维权调解、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残疾人帮扶、慈善救助等基层公共服务,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街道(乡镇)可享受岗位补贴。招用高校毕业生补贴名额(含根据甬劳社就〔2010〕64号文件规定已在2012年底以前招用人员和2013年以来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招用人员)为街道(乡镇)常住人口在9万人及以上的,不超过6人;常住人口在5至9万人的,不超过5人;常住人口在5万人及以下的,不超过4人,社区(村)不超过1名。市级统筹区补贴标准为市区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200%。补贴期限以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试点政策实施期限为限。 (四)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 7.毕业2年内的宁波生源且宁波户籍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不超过其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2/3,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五)完善大学生就业实践制度 8.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整合规范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建设,建立千家企业实践基地,吸纳万名学生在甬实习。鼓励各地开展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评选活动,到2017年,评选不超过50家市级大学生就业实践示范基地,给予每家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在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由见习单位所在地(按纳税口径确定)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当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50%的见习生活补助。继续实施“百千万”实习工程,扩大与国内百所著名高校合作,吸引更多优秀毕业生来甬就业,与宁波签订人才智力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高校(以下简称“合作高校”)在校生来甬实习的,可以参照见习生活补助标准执行。高校毕业生参加实习、见习、志愿服务等经历可作为求职的实践经历。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9.在甬高校和宁波生源高校在校生在毕业学年(自毕业前1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技能实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取得证书的,参照现行技能培训、技能实训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 10.在甬高校和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实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证书的,参照现行技能培训和技能实训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其中,参加定点职业院校(技校)组织的1至3个月全日制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享受每人2500元、3600元、4600元技能培训补贴;对在实践基地参加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11.在甬高校和宁波生源的毕业学年在校生、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直接参加全国、浙江省统考以及在甬鉴定机构的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关证书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2.企业新招用毕业1年内高校毕业生,在 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其中,中小微企业培训补贴标准在现行培训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七)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 13.本市注册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并成功推荐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就业,或接收派遣宁波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就业,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每服务1人享受2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八)加强对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14.毕业年度内宁波生源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可享受不超过1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800元/月。 15.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属城乡低保户、孤儿、残疾人等的,可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从2015年起,补贴标准提高到1500元/人。 (九)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16.鼓励各地建立“青年驿站”,为来甬求职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不超过7天的临时性住宿定额补助和就业创业跟踪指导服务,缓解高校毕业生“落脚难”。具体操作办法和补助标准由各地制订,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 落实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或或欠发达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免予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对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和人事档案管理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毕业年度落实就业岗位的高校毕业生,凭户口迁移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等材料,可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直接申报户口迁入登记。非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未就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可办理先落户后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情况的跟踪监测,实施就业状况调查,及时发布就业调查报告。扩大就业监测范围,规范用工监测管理,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给予经费支持,调动监测企业工作积极性,推进企业用工监测示范点建设。 二、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2014年至2017年,努力实现大学生创业规模、比例双扩大、同提高,到2017年,引领1万名大学生创业,创业比例力争达到5%。 (一)推动大学生创业 17.坚持政府政策支持与创业者努力相结合,合理运用政府资源,调动社会各方资源,激发大学生创业创新活力,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大学生勇于创新、敢于创业的创业扶持机制。深化“宁波市十佳大学生创业新秀”评选活动,由市政府每年进行评选表彰并给予每人10万元的奖励;创新举办“大学生创业大赛”活动,对国家、省和市人社部门组织或参与的“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并在本市工商税务注册成立的创业实体,可享受不超过30万元的免担保小额贷款和不超过3年的全额贴息,并按获奖等次给予5到2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扶持。 (二)强化创业教育 18.鼓励在甬高校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纳入学分管理,面向全体高校学生广泛、系统开展创业意识教育。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征集适合大学生创业的优秀创业项目,组织大学生创业论坛、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成果展示等活动,建立全市创业项目库和创业导师。探索发布高校毕业生创业指数,引导大学生跨地区、行业间创业,为高校开展创业教育和调整专业设置提供依据。 19.加大在甬高校和合作高校就业创业服务指导站的建设力度,广泛宣传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帮扶政策,吸引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来甬在甬就业创业。对积极开展“一条龙”就业创业服务的就业创业服务指导站,经市人社部门年度考核合格的,由市财政给予每年每家5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力争到2017年建立20家高校就业创业服务站。 (三)推进创业培训 20.已自主创业的在甬高校和宁波生源高校在校生参加“改善你的企业”(以下简称IYB)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享受每人1300元创业培训补贴。在甬高校和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参加“创办你的企业”(以下简称SYB)培训和“创业复合技能”培训,并经考核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证书的,分别按现行的SYB创业培训补贴和相应技术等级培训补贴标准执行。有创业意愿的在甬高校和宁波生源大学生在毕业学年以及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实训(网络创业),达到规定要求,享受2500元创业实训补贴。高校在校生创业实训补贴由同级财政保障。 (四)加大创业扶持力度 21.高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实体(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以下简称:限制类项目)或经认定网络创业,自筹流动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享受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的,可享受每人不超过1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予以全额贴息,符合条件的可续贷2次。 22.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新创办实体(限制类项目除外)或经认定网络创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新创办企业的补贴标准为企业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最低标准之和;新创办工商个体户和经认定网络创业的补贴标准为依法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2/3,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3.高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新创办企业(限制类项目及人力资源派遣和社会保险代理除外),招用本市户籍人员,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享受每带动1人就业每年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4.高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平台(孵化基地)外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年租金20%的场租补贴,补贴最高额不超过6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在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内创业的,按各园区(基地)优惠政策享受相应的场租补贴。 25.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符合《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2000元限额减免应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期为3年。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可放宽至2至3万)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26.继续扶持高校毕业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194号)文件规定,对在农业生产领域创业的35周岁以下高校毕业生,按工商注册登记地由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补助,县(市)区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对符合条件的引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享受最多2名聘用人员每人每年1万元的基本报酬补助。 (五)鼓励网络创业 27.在甬高校和宁波生源高校在校生以及毕业5年内宁波户籍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经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认定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认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其中,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享受创业者社保补贴和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助,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六)加快创业平台建设 28.规范大学生创业基地(创业园)建设,健全大学生创业基地(创业园)分级管理制度。被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的,由市人社、财政部门按年度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由市财政分3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考核期满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继续实施3年扶持政策,对当年新引入大学生创业企业 15 家以上的大学生创业园,享受每引进1家5000元的资助。 对被认定为省级或国家级大学生创业园的,由市、园区所在地政府给予相应扶持资金。 29.各地要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基地建设。到2017年底,市人社、财政部门评选不超过10家市级大学生创业培训示范基地,由市财政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0.创新高校毕业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制,加大贷款帮扶力度。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情况以及贷款回收情况纳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信用社区(村)的工作考核范围,对符合信用社区条件的,按年度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的1%给予工作经费奖励。金融机构按规定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按年度小额担保贷款本金的1%给予手续费补助。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按规定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给予不超过小额担保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补助。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等其他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创业资金支持。 (七)强化创业服务 31.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依托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和专业机构,创新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孵化等一站式服务模式,确保每一位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工商登记、融资服务、税收优惠、场地扶持等各项服务和政策优惠。进一步降低工商注册登记门槛,放宽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试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和申办筹建营业执照等工商注册便利化举措。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多证联办”、“并联审批”,减负提效。 三、着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 (一)消除各种就业歧视 32.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残疾、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严禁发布虚假和欺诈等非法招聘信息。各类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就业挂钩。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 (二)规范国有企业招录工作 33.国有企业新增岗位要优先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招聘过程中企业负责人和具体负责组织招聘的人员要实行亲属回避;对拟聘人员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 34.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虚假招聘和违规派遣行为,规范招工用工行为。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35.各地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切实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确保政策落实。充分发挥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统一领导、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作的工作局面。 (二)加强资金监管 36.各地要加强规范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账户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发放台账、加强稽查监管,提高资金使用安全性,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规范有序运行。 (三)加强数据月报 37.加强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对接,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信息数据月度统计通报制度,在甬高校每年11月起至次年8月底,按月报送高校毕业生就业签约情况和创业情况。每年8月底前,教育部门要将当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移交人社部门;每年12月底前,民政、残联、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城乡低保户、孤儿高校毕业生数据、残疾高校毕业生数据和当年新创立创业实体等相关数据移交人社部门。 (四)加强宣传引导 38.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营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五、附则 (一)本意见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过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孤儿及烈士子女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是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到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 本意见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执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政策。 (二)本意见政策项目中,原政策按原资金渠道列支;新增政策项目,除在本意见中已明确资金列支渠道外,其他均由各统筹区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职业技能培训(技能实训)或创业培训(创业实训),每位高校毕业生首次就业前不得重复享受。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技能实训补贴标准和SYB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 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项目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享受其中1项;一次性就业补助政策和创业扶持政策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享受其中1类,不得多头享受。本意见下发前已按原规定享受的,同类政策享受时间与本意见合并计算,不得重复享受。 (三)本意见自2015 年 1 月 6 日起实施。原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本意见由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