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应急救护培训 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作者: admin 时间: 2019-04-04 09:50 点击: 次
当意外伤害发生时,时间就是生命。与时间赛跑,最有效的抢救时间只有短短4-6分钟,这也就是医学上所说的“黄金救命时间”。每耽误1分钟,死亡率就会直线上升。为提高企业职工的安全意识,提升应对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自救互救能力,4月3日上午,金亚学校针对企业职工开展了应急救护知识培训,普及自救互救、应急避险等知识技能。
培训分为理论教学和实践操作两个部分。培训现场,首先应急救护员老师向职工们讲解了急救员在应急救援现场的基本步骤:一是在确保现场安全的情况下救护者才可以进入现场展开急救;二是尽快确认伤者和患者情况;三是尽快拨打急救电话,寻求专业医护人员的帮助;四是用正确的方法对伤者进行救护。随后救护员老师以生动的实例讲授了救护概念、心肺复苏、创伤救护、意外伤害现场救护等课程,并向职工们演示了人工呼吸法、三角巾绷带包扎等紧急救护技术。最后,大家还在老师的指导下认真动手演练,并就日常生活中遇到的交通事故、火灾、溺水等事件的应急救护步骤进行了咨询。
由于一些企业职工人数众多,面对突发事件,很多职工不懂得如何正确自救和互救。因此,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非常必要、也十分有意义。此次培训不仅传播了应急救护的理念,也让更多的职工学习、了解和掌握了应急救护知识,并向更多的人传播知识、传教能力,共同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救护能力,为创建平安企业贡献力量。
背景链接: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推广全民参与自救互救的理念,鼓励更多人参加应急救护培训。2012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公众参与的应急救护培训中的主体作用,积极推动红十字救护培训的“五进”,即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机关、进企业。201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中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式立法保护并鼓励紧急施救行为。
培训分为理论教学和实践操作两个部分。培训现场,首先应急救护员老师向职工们讲解了急救员在应急救援现场的基本步骤:一是在确保现场安全的情况下救护者才可以进入现场展开急救;二是尽快确认伤者和患者情况;三是尽快拨打急救电话,寻求专业医护人员的帮助;四是用正确的方法对伤者进行救护。随后救护员老师以生动的实例讲授了救护概念、心肺复苏、创伤救护、意外伤害现场救护等课程,并向职工们演示了人工呼吸法、三角巾绷带包扎等紧急救护技术。最后,大家还在老师的指导下认真动手演练,并就日常生活中遇到的交通事故、火灾、溺水等事件的应急救护步骤进行了咨询。
由于一些企业职工人数众多,面对突发事件,很多职工不懂得如何正确自救和互救。因此,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非常必要、也十分有意义。此次培训不仅传播了应急救护的理念,也让更多的职工学习、了解和掌握了应急救护知识,并向更多的人传播知识、传教能力,共同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救护能力,为创建平安企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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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推广全民参与自救互救的理念,鼓励更多人参加应急救护培训。2012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公众参与的应急救护培训中的主体作用,积极推动红十字救护培训的“五进”,即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机关、进企业。201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中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式立法保护并鼓励紧急施救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