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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

作者: admin 时间: 2019-11-05 08:27 点击:
ZJBC13- 2019-0017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宁波市财政局甬人社发[2019] 78号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各有关部门: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 40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培养目标、补贴标准及资金渠道
企业新型学徒制以培养企业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中级工及以下级别培养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职工学徒学完规定课程,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含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专项职业能力2000元/人年、初级工3000元/人年、中级工及高级工6000元/人年的标准核发补贴。
其中,学徒学完规定课程,仅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支付。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但无对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徒修完规定课程,经企业及培训机构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对应标准的50%核发补贴。学生学徒补贴金额按学徒月实习津贴标准确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一般不高于3000元。培训后企业未与实习学徒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补贴。新型学徒制培养补贴资金从各地就业资金中安排,2019-2021年间,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关于培养学时和鉴定要求
根据专项职业能力、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等培养级别,职工学徒每年集中授课分别不低于80、100、 110、 120个学时,实训及企业导师带徒分别不低于160、240、260、 300 个学时。培训合格证书培养学时参照相应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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