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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调整完善户口

作者: admin 时间: 2019-02-28 17:18 点击:
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内容意见建议的公告
《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甬政办发〔2018〕16号)已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拓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通道,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实施更加宽松的落户政策,我局起草了宁波市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相关内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19年2月1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658号宁波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邮政编码:315040)
2、传真:0574-87062349。
 
宁波市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内容
(征求意见稿)
 
一、进一步放宽人才落户条件
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毕业后10年内有意愿来宁波就业的,可申请将户口迁至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投靠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全日制职业院校毕业生纳入先落户后就业范畴。
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技能职业资格的社保缴纳年限由1年调整为6个月。
对已落户宁波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硕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等人才且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至高层次人才专户。
二、放宽市区居住就业落户
租赁私房落户是指在本市就业并参加社保满5年在城镇地区租住在同一房屋内满5年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凭居住证和备案的租赁合同可落户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居住就业落户社保缴纳年限由原来5年调整为3年,连续缴纳年限调整为累计缴纳年限,即申请之日起“4年内累计缴纳3年或“3年内累计缴纳2年”,并以此类推。
农村地区取得城镇住宅用地的不动产权属合法所有权人可参照镇城地区居住就业落户办理迁入手续,统一落户到不动产权属所在地的镇(街道)设立的社区集体户内。
三、拓宽亲属投靠落户
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是指夫妻一方为已按规定注销了户口的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士官,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未成年子女可一并随迁。手续参照夫妻投靠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办理,需另提交军人身份证件和被投靠人与军人系父母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成年子女户口在市区城镇范围内的,其老年(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父母投靠取消原人均住房面积达到18平方米以上的要求。
四、新增投资购房落户
投资购房落户是指在本市就业并参加社保满3年或投资办企业、个人创业已纳税在我市连续缴纳36个月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在我市拥有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可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到房产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户口已在我市城镇家庭户内的(除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
进行析产的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按照“一房一户”的原则,由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共有人协议并公证确定所占份额高于平均份额以上的一名办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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