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这些专业可以享受补贴
作者: admin 时间: 2024-06-12 10:26 点击: 次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
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更好发挥政府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导向作用,提升补贴性职业培训的实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培训补贴对象分渠道管理
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培训补贴的,补贴对象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简称“六类人员”),以及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职工,具体条件按《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3〕181号)执行。
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培训补贴的,补贴对象为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六类人员以及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职工。
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发放技能提升补贴的,补贴对象条件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17〕81号)执行。
通过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发放培训补贴的,有条件的地区补贴对象条件可继续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41号)及各地相关政策执行。
上述补贴对象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培训补贴的对象,每人累计享受不超过3次,享受次数从2024年1月1日起计算。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二、实行培训补贴项目清单式管理
对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对不在目录内的培训项目不予补贴。各地要在省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指导目录的基础上(附件1),结合本地实际,贴合群众就业需求,自行制定发布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并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报备。
三、实行培训补贴标准差异化管理
结合职业工种、紧缺程度、培训成本和技能等级等因素,制定省职业培训项目补贴标准目录(附件2),重点支持数字经济、先进制造业技能人才培养,支持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技能人才培养。纳入各地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在同类型职业(工种)补贴基准上最高上浮30%。各地要合理确定项目制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标准。鼓励地方探索建立与促进就业创业成效挂钩的培训补贴机制。
同步调整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不在补贴性培训目录内的职业(工种),技能提升补贴按生活服务类相应标准执行。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合并实施,不再单独发放。
四、实行培训补贴申领规范化管理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审核和发放统一在省职业能力建设一体化平台办理,补贴申领期限为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逾期不再受理。技能提升补贴仍按原渠道进行申领、审核和发放。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每年可申领不超过3次职业培训补贴(含技能提升补贴次数)。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人员的身份认定以参加培训时的身份为准。参加岗位技能培训、项目制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人员,如职业培训补贴已发放给企业或培训机构的,计入个人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次数。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获得高等级证书并已领取补贴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
五、强化培训资金风险防控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结合财力状况,编制年度职业培训补贴计划和资金预算,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各级人社部门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压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将职业培训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能。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申领各类培训补贴应实事求是,对套取骗取培训补贴等行为,人力社保部门将从严查处。
六、引导企业用好自有职工教育经费
各地要积极引导督促企业按照《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精神,足额提取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职工教育经费,用于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技能人才评价,担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主体责任。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对本文件实施之前,已按照各地相关文件要求,参加已在省职业能力建设一体化平台上备案开班的职业培训项目,并在12月31日前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人员(企业新型学徒制人员除外),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和标准按各地原有政策执行。各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完毕后,不再按浙人社发〔2020〕41号文件受理各项补贴申领申请。
附件:1.浙江省补贴性职业培训项目指导目录(第一批)
2.浙江省职业培训项目补贴标准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24年 月 日
浙江省职业培训项目补贴标准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
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更好发挥政府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导向作用,提升补贴性职业培训的实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培训补贴对象分渠道管理
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培训补贴的,补贴对象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简称“六类人员”),以及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职工,具体条件按《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3〕181号)执行。
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培训补贴的,补贴对象为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六类人员以及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职工。
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发放技能提升补贴的,补贴对象条件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17〕81号)执行。
通过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发放培训补贴的,有条件的地区补贴对象条件可继续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41号)及各地相关政策执行。
上述补贴对象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培训补贴的对象,每人累计享受不超过3次,享受次数从2024年1月1日起计算。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二、实行培训补贴项目清单式管理
对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对不在目录内的培训项目不予补贴。各地要在省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指导目录的基础上(附件1),结合本地实际,贴合群众就业需求,自行制定发布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并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报备。
三、实行培训补贴标准差异化管理
结合职业工种、紧缺程度、培训成本和技能等级等因素,制定省职业培训项目补贴标准目录(附件2),重点支持数字经济、先进制造业技能人才培养,支持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技能人才培养。纳入各地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在同类型职业(工种)补贴基准上最高上浮30%。各地要合理确定项目制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标准。鼓励地方探索建立与促进就业创业成效挂钩的培训补贴机制。
同步调整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不在补贴性培训目录内的职业(工种),技能提升补贴按生活服务类相应标准执行。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合并实施,不再单独发放。
四、实行培训补贴申领规范化管理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审核和发放统一在省职业能力建设一体化平台办理,补贴申领期限为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逾期不再受理。技能提升补贴仍按原渠道进行申领、审核和发放。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每年可申领不超过3次职业培训补贴(含技能提升补贴次数)。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人员的身份认定以参加培训时的身份为准。参加岗位技能培训、项目制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人员,如职业培训补贴已发放给企业或培训机构的,计入个人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次数。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获得高等级证书并已领取补贴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
五、强化培训资金风险防控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结合财力状况,编制年度职业培训补贴计划和资金预算,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各级人社部门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压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将职业培训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能。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申领各类培训补贴应实事求是,对套取骗取培训补贴等行为,人力社保部门将从严查处。
六、引导企业用好自有职工教育经费
各地要积极引导督促企业按照《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精神,足额提取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职工教育经费,用于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技能人才评价,担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主体责任。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对本文件实施之前,已按照各地相关文件要求,参加已在省职业能力建设一体化平台上备案开班的职业培训项目,并在12月31日前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人员(企业新型学徒制人员除外),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和标准按各地原有政策执行。各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完毕后,不再按浙人社发〔2020〕41号文件受理各项补贴申领申请。
附件:1.浙江省补贴性职业培训项目指导目录(第一批)
2.浙江省职业培训项目补贴标准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24年 月 日
浙江省职业培训项目补贴标准
补贴项目 | 产业类别 | 等级 | 补贴标准(元/人) |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
生产制造类 | 高级技师(一级) | 4000 |
技师(二级) | 3000 | ||
高级(三级) | 2000 | ||
中级(四级) | 1500 | ||
初级(五级) | 1000 | ||
专项职业能力项目 | 500 | ||
社会生产类 | 高级技师(一级) | 2400 | |
技师(二级) | 1800 | ||
高级(三级) | 1200 | ||
中级(四级) | 900 | ||
初级(五级) | 600 | ||
专项职业能力项目 | 400 | ||
农林牧渔生产类 生活服务类 |
高级技师(一级) | 2000 | |
技师(二级) | 1500 | ||
高级(三级) | 800 | ||
中级(四级) | 600 | ||
初级(五级) | 400 | ||
专项职业能力项目 | 300 | ||
技能提升补贴 | 生产制造类 | 高级(三级) | 2000 |
中级(四级) | 1500 | ||
初级(五级) | 1000 | ||
社会生产类 | 高级(三级) | 1200 | |
中级(四级) | 900 | ||
初级(五级) | 600 | ||
农林牧渔生产类 生活服务类 |
高级(三级) | 800 | |
中级(四级) | 600 | ||
初级(五级) | 400 | ||
项目制培训补贴 | 每人不超过800元(每课时不超过20元,每天不超过8课时) | ||
企业新型学徒制 培训补贴 |
职工学徒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标准予以补贴; 学生学徒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3000元标准予以补贴。 |
||
创业培训补贴 | 创业意识(GYB)不超过600元;创办你的企业(SYB)、改善你的企业(IYB)、扩大你的企业(EYB)、网络创业培训及各地自主开发或政府购买的培训项目(课程)不超过2000元;优秀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不超过10000元。 |
浙江省补贴性职业培训项目指导目录
(第一批)补贴项目 | 序号 | 编码 | 职业工种 | 类别 |
职 业 技 能 等 级 证 书 |
1 | 6-18-01-01 | 车工 | 生产制造 |
2 | 6-31-01-03 | 电工 | 生产制造 | |
3 | 6-05-04-01 | 制鞋工 | 生产制造 | |
4 | 6-18-01-12 | 冲压工 | 生产制造 | |
5 | 6-18-01-02 | 铣工 | 生产制造 | |
6 | 6-24-02-02 | 高低压电器及成套设备装配工 | 生产制造 | |
7 | 6-30-05-01 |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 | 生产制造 | |
8 | 6-18-04-01 | 模具工 | 生产制造 | |
9 | 6-11-02-15 | 有机合成工 | 生产制造 | |
10 | 6-18-01-04 | 磨工 | 生产制造 | |
11 | 6-04-03-03 | 织布工 | 生产制造 | |
12 | 6-06-03-01 | 手工木工 | 生产制造 | |
13 | 6-13-02-01 | 纺丝工 | 生产制造 | |
14 | 6-11-01-03 | 化工总控工S | 生产制造 |
职 业 技 能 等 级 证 书 |
15 | 6-14-02-00 | 塑料制品成型制作工 | 生产制造 |
16 | 6-31-03-01 | 化学检验员 | 生产制造 | |
17 | 6-24-01-00 | 电机制造工 | 生产制造 | |
18 | 6-04-06-02 | 纺织染色工 | 生产制造 | |
19 | 6-14-01-01 | 橡胶制品生产工 | 生产制造 | |
20 | 6-24-04-00 | 电池制造工 | 生产制造 | |
21 | 6-29-01-01 | 砌筑工 | 生产制造 | |
22 | 6-24-03-01 | 电线电缆制造工 | 生产制造 | |
23 | 6-18-03-03 | 涂装工 | 生产制造 | |
24 | 6-29-01-04 | 钢筋工 | 生产制造 | |
25 | 6-15-04-01 | 玻璃纤维及制品工 | 生产制造 | |
26 | 6-06-04-00 | 家具制作工 | 生产制造 | |
27 | 6-18-02-01 | 铸造工 | 生产制造 | |
28 | 6-29-03-03 | 电梯安装维修工 | 生产制造 | |
29 | 6-29-02-02 | 铁路线桥工 | 生产制造 | |
30 | 6-20-07-05 | 光学零件制造工 | 生产制造 | |
31 | 6-29-01-05 | 架子工 | 生产制造 | |
32 | 6-18-02-04 | 焊工 | 生产制造 | |
33 | 6-18-01-07 | 多工序数控机床操作调整工 | 生产制造 |
等